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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配改造翻新后,还能继续使用原产品商标吗?

2026-05-07 08:59来源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商品及商标的正常流通。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将合法生产的商品售出后,购买人可以直接对外展示该商标,并对该商品进行合法再次销售,无需再取得商标权人许可。但该原则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即商品的功能必须基本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若对产品进行根本性改造,致使其功能、参数、品质等与原商品产生显著区别,该商品就不再是此商标原附着的商品,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被打破。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不再适用,经营者必须清除原商标标识,否则易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品符合原商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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