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波 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法务部国内监管&重大诉讼法务总监
编者按:4月11日,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知产财经联合主办的“消费品品牌保护与商标维权”实务研讨会在福州顺利召开。会议汇聚学术、司法、产业界代表120余位,围绕消费市场商标侵权新型形态、维权难点、规则完善等核心议题展开研讨,为企业品牌保护与健康发展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引。阿里巴巴淘天集团法务部国内监管&重大诉讼法务总监张波围绕“商业化恶意知识产权维权的模式及治理”进行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一、恶意行为之问题与现状
当前,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将合法维权工具异化为商业化恶意维权手段,形成了以“控价、控渠道、打击同行”为目的、以“滥用规则”为核心的灰色产业链。
所谓“滥用规则型”恶意行为,即基于不正当的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滥用平台交易、服务、维权等领域制定的相关规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例如,针对“通知—删除”规则与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滥用规则型恶意行为典型表现为伪造知识产权侵权证明材料,开展知识产权虚假投诉,迫使被投诉方删除、下架商品;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滥用规则型恶意行为典型表现为批量恶意拍单(不付款)、恶意买退、拒收等,干扰平台商家正常经营。
如今,滥用规则型恶意行为已呈现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恶意性,包括目的恶意(控价、打击对手等),手段恶意(伪造文件、威胁、骚扰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部分业者存在涉黑背景等。
二是隐蔽性,包括以合法名义(品牌保护、知产维权、网络科技等)掩护非法手段,常规手段和“非常规手段”并行,拆大为小、多址多“壳”,雇用兼职人员(在校大学生)实施等。
三是产业化,包括形成灰色产业链,大批公司以此为业;专人研究平台规则,开发专门数据系统,包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同行互相借鉴,形成多种“技术”流派,有的甚至在律所内办公,头部公司甚至年入数千万等。
四是外溢性,恶意行为手段升级,严重消耗国家执法、司法资源;批量恶意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司法调解资源;伴生大量平台投诉、信访投诉、12315恶意投诉,甚至一个公司操纵三四千个监管投诉等。
滥用规则型恶意行为的真实目的并非打击侵权,而是渠道管控、价格管控、打击竞品等,其主要社会危害在于侵害中小商家合法经营权,导致商品下架、店铺降权、经济损失;挤占平台合规资源与行政、司法资源;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平台经济生态;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推高商品价格等。
二、恶意行为规制路径探讨
(一)针对虚假投诉的法律适用
一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主张商业诋毁,采取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手段;
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采取民事诉讼;
三是在虚假投诉者采用数据爬取手段的情况下,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数据条款进行规制。
(二)恶意拍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演进
针对恶意拍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原则条款到具体列举的完善过程: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设置兜底条款,恶意拍单行为可归入“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列举了恶意交易行为类型;
2024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细化规定了技术手段实施情形;
2024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交易”构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三、典型案例与治理实践
(一)行政执法案例
杭州D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虚假投诉案:该案中,杭州D公司主要从事品牌控价、渠道管控经营。该公司开发使用电商数据采集软件,监测品牌线上价格。对所谓“低价”“乱价”商家,实施恶意投诉、恶意拍单等行为,使低价商品链接遭处罚、下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罚款30万元。目前,安徽黄山、芜湖,江苏淮安、湖北武汉等地监管部门相继查处多起同类型案例。
杭州谷某公司“恶意买退”案:该案中,杭州谷某公司主要从事品牌控价、渠道管控经营,组织实施恶意拍单、恶意买退等行为,迫使商家接受其线上管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罚款20万元。淘天公司对谷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谷某公司书面承诺停止恶意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司法裁判案例
山东众某公司恶意投诉案:该案中,山东众某公司系某品牌权利人。众某公司出于“控价”目的,对王某的淘宝店铺发起虚假的知识产权投诉,导致王某的网店遭受关店、下架等严厉的售假处罚。然而,王某的淘宝店铺实际销售的是正品。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众某公司加倍承担赔偿责任43万元。
此外,经淘宝公司调查,山东众某公司的虚假投诉,系杭州信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恶意操作淘宝IPP投诉账号实施。淘宝公司对杭州信某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目前该案仍在进行中。
四、结语:构建恶意行为长效治理机制
恶意投诉已成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类型,亟需平台、司法、行政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平台层面,应完善技术、产品应对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问题线索;司法机关层面,应统一裁判标准,打造典型裁判案例,适用高额惩罚性赔偿,明确恶意行为的“红线”边界;监管部门层面,应加大执法力度,增加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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