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某公司与甲磨床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推进中外合作共赢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调解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N某公司系一家欧洲公司,是全球专业计算机数控系统(CNC)提供商之一。N计算机软件是N某公司开发的一个综合软件,用于生产和修磨精密刀具。N某公司在我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N某公司于2021年起诉主张,甲磨床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机床设备上安装了N计算机软件,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甲磨床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安装有侵权软件的机床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二者分别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使用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72000元。
根据N某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在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对不同型号的共14台机床进行证据保全,在部分被抽查的机床内固定了被诉侵权软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N某公司、乙精密工具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合议庭通过仔细阅卷,数次询问当事人,发现双方对抗情绪严重,在事实认定和赔偿金额上均有较大争议。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精准定位双方争议焦点,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在每次庭审或询问后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缓解双方对抗情绪。
经过数月反复做工作,最终引导当事人理解并自愿接受更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的“赔偿+正版化”的和解方案,即两被告均停止侵权并一次性支付N某公司赔偿金,同时与N某公司达成了为期五年的涉案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协议,并就后续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在中国市场合作打击盗版行为达成一致。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不仅一揽子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既有纠纷,同时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成中外双方达成了未来五年的后续合作,将诉讼双方的诉讼缠斗转变为合作纽带,促使双方从“对手”转变为“牵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的司法理念,彰显了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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