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某传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塑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某影视网站向公众提供某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某塑胶公司否认其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辩称其并非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
庭审中,北京某传媒公司进-步指出,根据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涉案网站域名的ICP备案主体明确登记为某塑胶公司,某塑胶公司对此辩称,仅凭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其系本案侵权行为人,并称某塑胶公司已于2024年停止使用涉案网站。
双方就某塑胶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北京某传媒公司提交的ICP备案信息显示,域名“js****.com”的主办方单位为某塑胶公司,可以作为确认侵权主体的初步证据。
但某塑胶公司提交了涉案域名当时的注册商成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域名情况说明,并辩称北京某传媒公司取证时某塑胶公司不是涉案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
该情况说明明确载明涉案域名在2024年3月26日到期后原注册人未续费和未赎回,2024年5月8日后所有者不再是某塑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因此,可以看出北京某传媒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取证时,被诉侵权网站不处于某塑胶公司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下。在有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并非ICP备案主体实施时,ICP备案主体不能直接等同于域名的实际运营和使用主体,北京某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塑胶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ICP又称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主体通常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只要网站或APP托管在中国服务器上,就需要进行许可或备案。备案信息一般包括网站名称、主办单位、网站接入信息等。
然而,ICP备案信息仅是认定网站实际运营者的初步证据,ICP备案在网络行政管理中为依申请进行,并不能客观反映网站的真实运营状况。若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ICP备案者在权利人取证时并非网站域名持有人,则备案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权利人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若发现他人网站涉嫌侵权,在取证时注意核实网站实际运营者身份,避免因备案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诉讼主体错误。若开设的网站已终止运营,运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避免被不法分子“钻漏洞”将网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