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梅某于2017年9月入职A宠物医院,工作岗位为医生兼院长。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此外,双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梅某从A宠物医院离职后两年内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包括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等。如违反协议,A宠物医院有权要求梅某全额返还收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2年1月初双方劳动关系终止。A宠物医院主张梅某离职后不久便入职了竞争对手公司担任主治院长一职,A宠物医院据此认为梅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梅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8万元。
法院审理
关于梅某是否需向A宠物医院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业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谓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依照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就是说,没有保密义务就没有竞业限制,劳动者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的约定是判断违反竞业限制的标准。
本案中,梅某作为一名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的谋生技能,并非A宠物医院的商业秘密。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及《竞业限制通知书》的内容,双方约定梅某在中国范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包括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当然的包括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等,这一约定显然超出了合理的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
因此,即便认定梅某入职宠物诊疗公司从事诊疗活动,梅某的诊疗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因梅某与A宠物医院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扩大了竞业限制范围和地域,限制了梅某的正当就业权利,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过宽的部分无效。
综上,法院认定A宠物医院关于梅某应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述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过宽的部分无效,梅某据此获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同时其无须继续履行该部分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些年来,竞业限制泛化的现象并不鲜见。部分企业随意放宽竞业限制条款,如全国范围、全行业限制、岗位无差别适用等,明显偏离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意,剥夺或限制了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和生存发展权。
司法实践中需要对竞业限制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和纠偏,将竞业限制范围拉回“保护商业秘密必要且合理”的轨道。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真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第一,不能因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当然认定其全部条款有效。第二,要衡平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商业秘密权益,又要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利。第三,要明确证明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提供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通过对协议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有效压缩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空间。
该案入选2025年度广东法院十大民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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