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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电商平台隐蔽销售他人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

2026-03-02 10:28来源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规制,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种业创新发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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