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蹭主播“网名”卖货,侵权!

2026-03-02 10:18来源于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了各类具有一定标识意义的名称或符号,且依托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影响力与知名度的传播也更为广泛。网络主播“带货”行为必然使得其网名与其推销的商品之间形成某种特定化的关系,随着主播自身知名度的提高,其推广的商品也会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他人擅自使用带货主播的“网名”作为商品链接名称销售同款商品,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超出了描述商品本身的正常范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共计4563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