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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6-03-03 10:15来源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涉案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其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能区分商品来源。二审法院在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认定销售商在明知生产商已被在先判决认定类似包装、装潢侵权的情况下,仍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其作为专业销售药品类产品的经营主体,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考虑到侵权产品生产商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时间长、范围广等因素,改判提高了判赔金额,体现了对传统中医药相关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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