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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莹: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2025-11-12 10:16来源于 知产财经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励创新活力的核心环节。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突破传统填平性赔偿局限的重要机制,正以其“惩罚恶意、威慑未来” 的独特价值,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占据愈发关键的地位。自2013年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历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完善,已构建起从单一领域到全面覆盖、从低倍数到高倍数、从部门法到基本法、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则的完整制度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面临诸多实操难题。本文将综合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经验,以及最高院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件中体现的审判理念,分享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一些想法,为制度的精准适用提供思路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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