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8月17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就长江存储诉美光侵犯EP 3 909 047专利案作出裁定:驳回美光对涉案Z01M芯片技术信息设置“仅律师可见”限制的请求,也拒绝禁止长江存储相关员工在未来5年参与SDRAM产品的设计与研发。
案件背景
2025年10月6日,长江存储在UPC起诉美光旗下多家实体侵犯其欧洲专利EP 3 909 047。2026年7月20日,美光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申请对“经营数据”以及“Z01M芯片的具体技术细节”两类信息保密。先前,法院已于7月28日批准就两类信息实行保密,但是保密信息,可以向谁开放,法院裁定留待双方进一步陈述后再决定。本次裁定解决的正是Z01M技术信息的接触范围问题。
在本次裁定中,美光要求将Z01M信息严格限定在长江存储的外部律师及内部助理范围内,理由有二。其一,长江存储此前曾同意由外部律师独立评估美光另一款Y52P芯片的技术信息,等于放弃了直接接触此类信息的权利,如今再要求内部人员接触Z01M细节,前后矛盾;其二,长江存储已被美国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向其披露Z01M技术信息可能需要美国政府许可,且许可审查以"推定拒绝"为原则,美光因此主张自己“法律上不能披露”。
作为备选方案,美光提出仅限一名长江存储员工访问,并要求获准访问的员工自裁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或为SDRAM产品的技术设计、研发提供建议。
法院裁定
1. 不设"仅律师可见"限制
UPC《诉讼规则》第262A.6条规定,保密信息的访问人数不得超过保障当事人有效救济权和公平审判所必需的范围,且至少应包括双方各一名自然人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认为,当事人如为法人,其便有权提名内部人员交由法院审查是否能够接触保密信息;此外,仅在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排除法人一方的全部自然人接触保密信息。而长江存储已对该方案明确提出异议。
针对美光提出的"长江存储已放弃相关权利"的主张,法院认为美光混淆了两种情形。就Y52P芯片而言,是长江存储自行决定是否将受保密义务约束的信息提交诉讼,并相应放弃访问权,故主动权在长江存储一方;与之相对,本案是美光为证明其先前使用才主动提交Z01M信息,而保密令却要求限制的是长江存储的权利,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下,只能由长江存储决定是否放弃访问权,如长江存储此时要求访问,并不构成前后矛盾,属于正常行使《诉讼规则》赋予的权利。
2. 美国出口管制不构成拒绝披露的理由
法院同样未接受美光的出口管制抗辩,其认为:
第一,信息能否提交诉讼、是否受出口管制限制,应由提交信息的一方自行审查并承担责任,而非由UPC通过限制另一方的诉讼权利解决。美光既然选择将Z01M信息提交至UPC诉讼,便应遵守UPC的程序规则,包括至少允许长江存储一名内部人员查阅该信息;若披露因此违反出口管制,相应责任仍由决定提交信息的美光承担。
第二,美光未证明披露必然违法。美光自认Z01M芯片不在美国商务部《商业管制清单》上,其所说的出口管制风险完全源于长江存储被列入"实体清单",但"推定拒绝"的许可政策不等于一律拒绝,美光既未证明许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取得,也未表明其曾尝试申请。
第三,美光在最初的保密申请中并未援引出口管制,直至长江存储提出异议后才首次提及,且未能就其为何此前不知情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在可访问人员的具体范围上,法院拒绝为Z01M信息单独设限,而是维持既有安排。法院认为,不足以仅凭员工身份将其排除在外;相反,与外部人员相比,公司员工通常更能准确表达公司立场、提供和审核相关信息,并与外部律师有效沟通,因此让至少一名适当的员工查阅保密信息,往往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诉讼所必需的。
法院特别指出,美光提交Z01M技术细节是为了支持其先前使用权抗辩,长江存储要有效回应,就必须对该芯片进行技术分析,而这离不开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内部人员,仅靠外部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不足以保障其有效应诉。
对于两名已获准接触信息的员工未来可能转岗研发部门的问题,法院认为,其转岗后仍受保密义务约束,且此前一直遵守该义务,不构成排除的理由。美光还要求对相关员工设置5年"冷却期",禁止其参与SDRAM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法院认为,这将不成比例地干预员工的职业自由,美光也未证明其必要性,故一并驳回。
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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