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柯雯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获悉,2026年8月10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海牙地方分庭就Maxell Ltd.诉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等专利侵权及无效反诉案作出判决,认定Maxell持有的欧洲专利EP 2 061 230(EP230)无效,并驳回Maxell针对三星Galaxy系列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侵权指控。
案件背景
Maxell是一家日本消费电子企业,持有欧洲专利EP 2 061 230。该专利名称为“Portable termi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pparatus and content display system”(便携式终端、信息处理装置及内容显示系统),涉及移动终端与外部设备之间的内容传输和显示切换技术。
该专利方案主要用于实现不同设备之间的内容接续播放。例如,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观看视频或浏览内容,并将相关内容切换至电视等外部设备继续播放。在切换过程中,移动终端向外部设备发送用于识别内容的信息,外部设备据此获取并显示对应内容,同时移动终端还可以继续控制外部设备的播放。
Maxell认为,三星Galaxy系列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的相关功能侵犯EP230的第1、2、5及6项权利要求,因此向UPC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禁止三星继续实施相关行为,并采取产品下架、销毁、召回以及信息披露等措施。三星则否认侵权,并反诉主张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法院撤销专利。
法院观点
在EP230的有效性审查中,UPC重点分析了三星提交的现有技术文献D3(US 2006/0263048 A1)是否已经公开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
三星提交的现有技术文献D3也涉及一种内容显示系统,用户可以通过移动终端控制另一播放设备,并将正在播放的内容转移至另一设备。该技术方案中,控制设备会向播放设备发送识别内容的信息以及播放位置等信息,以实现内容切换。
三星认为,D3已经公开了EP230要求保护的跨设备内容切换方案。对此,Maxell主张,EP230与D3之间仍存在区别,即EP230要求设备之间传输的不仅是内容识别信息,还包括能够反映用户此前操作状态的“history information”(历史信息),而D3中的播放位置数据并不能满足该要求。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的“history information”并不要求必须记录多个操作形成的完整日志,只要相关信息能够反映用户此前操作并影响内容显示状态,即可满足相关技术特征。因此,用户暂停播放时产生的播放位置数据,也属于反映用户操作历史的信息基于上述判断,UPC认定D3已经公开EP230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
为保住涉案专利有效状态,Maxell 提交多项辅助请求,通过限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式,使涉案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以期留存部分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保护效力。其中,AR7a和AR8a进一步增加了内容回传、认证信息、远程控制以及针对互联网URL内容的限制。
但UPC认为,这些新增技术特征之间不存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未产生超出各项技术贡献简单叠加之外的协同技术效果。法院指出,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仅因为权利要求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就认定其具备创造性。如果不同技术特征分别实现独立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进行组合,那么该方案仍可能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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