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柚子”案作出终审判决,号称中国的GPL第一案.在“柚子”案里,原告是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数字天堂公司),被告是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科技公司)、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移动公司,合称柚子公司)。数字天堂公司开发了软件HBuilder,该软件包括三个插件: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柚子公司开发了软件APICloud。
数字天堂公司认为,柚子公司的APICloud使用了上述三个插件的GPL开源代码(协议为GPL3.0),侵害了其对HBuilder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柚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插件属于独立的软件作品,三个插件的文件夹中并无GPL开源协议文件,而涉案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文件的情况下,尽管涉案软件其他文件夹中包含GPL开源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对于涉案三个插件并无拘束力,因为被告柚子公司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被告柚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GPL协议的“传染性”问题,被告主张涉案软件中既然已经采用了GPL开源代码,那么无论是否仅涉及插件,GPL的传染性也会导致整个涉案软件均应适用GPL协议从而成为可以供他人自由使用的开源软件。但二审法院仍然不支持柚子公司提出三个插件受GPL约束的抗辩,理由是一审庭审中,柚子公司认可涉案三个插件中并无GPL开源协议,在Hbuilder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所以对柚子公司有关涉案三个插件应受GPL协议约束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也认可了GPL的法律效力。
意义和启示
该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该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GPL协议的“强传染性“问题,一审法院大篇幅引用了2007年6月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的规定,二审法院也同样接受了一审法院关于GPL协议效力问题的论述。这表明我国法院承认GPL协议在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没有结合开源协议传染性条款相关内容和软件技术细节进行深入审查讨论,判断依据简单,在认定涉案软件是否适用“传染性”的问题上仍有进一步商榷讨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