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陶鑫良 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徐院长的邀请和会议赐予我这个发言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硕果累累进展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继往开来,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转向知识产权强国。在当前我国高水平、高强度、高质量之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历史性进程中,我认为还特别需要充分关注一个问题,就是应积极制定与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规范并确确实实地付之实践,藉以进一步全面强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在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会上,习总书记指出,“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他要求“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而在《知识产权强国纲要》第三部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之第四款“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中,明确提出了:“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早在2008年8月实施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中就明确,“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随之201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配套出台了旨在“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9年4月第四次修改后我国《商标法》也在第4条,以及15条、32条中明确规定了驳回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2010年10月第四次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第20条中明确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也就是明确规定了对于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之违法垄断性滥用行为,由《反垄断法》调整规范,而对于非垄断性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则由《专利法》调整规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在2019年春夏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案草案中,曾在其第四条和第五十条中设计有规制著作权滥用的条文,但因当时知识产权法界、业界有争议而未进入最后的修法环节。总而言之,迄今我国虽然有了一些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定,但我觉得还不系统,还不全面,还跟不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形势需求。
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可缺少的一翼,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反侵权与反滥用双管齐下,比翼双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金鸡独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必须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反侵权、反仿冒、反盗版。另一条腿是必须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反滥用、反垄断、反暴利。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双管齐下,左右开弓,才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需要同时强调反滥用。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较之其他法律问题往往更具有商业基因和利益元素。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往往是:“为了姓商再姓法,姓法为了更姓商,商是目标法是桥梁,商是本质法是表象。”作为知识产权竞争最激烈形态的知识产权诉讼,更常常呈现出“法律背后见商业,案件背后是博弈。醉翁之意不在酒,讼战本质是商战。”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庭往往是市场竞争的延伸,诉讼常常是商业博弈的别名。当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产业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既可能成为正当竞争的武器,也可能异化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凶器。既可能成为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可能异化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在我们这片黄土地上,确实存在着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既有垄断性质的知识产权滥用之劣马狂奔,也有非垄断性知识产权滥用的牛羊撒野,而且一些方面似有愈演愈烈,变本加厉之势。
知识产权滥用多发生在知识产权申请滥用、使用滥用和诉讼滥用等方面。譬如不久前发生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鱼火锅”等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可能牵涉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滥用,使用滥用和诉讼滥用。约三年前发生的“视觉中国”之“黑洞”等一系列图片著作权诉讼案,还有曾延续数年、案积几千的“三面向版权代理”现象,可能涉及到著作权的使用滥用、诉讼滥用。还譬如多年前发生的江苏连云港“竹地毯”假性专利权人许瓒有滥诉浙江安吉诸多竹制品工厂专利侵权系列诉讼案,可能归属专利权的申请滥用、使用滥用和诉讼滥用。上述都是非垄断性知识产权滥用案例。
对于垄断性的知识产权滥用案件,大家是否还记忆犹新,高通集团就其芯片相关许可滥用知识产权之反垄断案件。高通集团因此接到了一系列的反垄断罚单:按人民币计,中国大陆的反垄断罚60亿元,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罚单55亿元,韩国的反垄断罚单59亿元,欧盟的反垄断罚单78亿元。
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发展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继往开来,纲举目张。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当“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知识产权的反侵权、反仿冒、反盗版,全面并持续增强知识产权的正面保护。另一手抓知识产权反滥用、反垄断以及反暴利,全面并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实质就是另一类恶性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其不单是对相应民事主体相关权益的恶意侵犯,其也是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恶性侵犯。在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迫切需要“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进而像依法严厉制裁和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样,依法依规严厉制裁和惩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认为这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环节之一。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