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由台州中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周庆担任审判长。
该案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人民法院报视频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头条号、浙江天平抖音号同步直播。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是“中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商品项目类别为第9类:电线;电缆;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有效期限自2005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09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的“中策”注册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浙江省著名商标”;原告的“中策”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电线电缆产品上标识了“新中策”字样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被告蔡某某销售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所持商标(左) 被诉侵权产品(右)
原告主张:
二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中策”字号及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仍将“中策”字号使用于企业名称中,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辩称:
中策电缆商誉乃是市场共同培育,非原告独占垄断,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蔡某某辩称:
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
庭审围绕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新中策”字样、“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展开法庭调查及辩论。合议庭就“中策”是否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誉的归属,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最终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新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不再带有“中策”字样,同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