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活动共分3场。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接受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亮点,介绍法院工作新进展新成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张仲鲁:我注意到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了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取得了很多成效,请谈谈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李剑:谢谢您的提问。科技创新是贯穿“十五五”的核心战略,唯有以科技创新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才能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制度建设“增激励”、以法律实施“强保护”,努力为科技创新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以公正高效知识产权审判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保驾护航。可以归纳为三个关键词,有为、有力、有效。
一是突出更加“有为”的司法保护。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服务科技创新的98项司法举措。持续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布局,增设雄安新区、绵阳、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充实“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协作,积极完善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二是突出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坚持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加大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025年,审结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行政一审案件2471件。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严厉打击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专利权人依法行使诉权。今年2月,发布科创专题的指导性案例7件,有效指导涉科技创新司法审判。起草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的裁判规则,已完成社会征求意见。
三是突出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涉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案件。如报告中提到的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达3.8亿元。切实保护创新主体的投入与收益,有效激发创新活力。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指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科技创新和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如报告中提到的“两低空经济头部企业系列纠纷案”,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以“先许可使用、后协调费用”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平衡了私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复杂关系,实现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果壳网:果壳一直非常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创作方面的应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大模型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是否侵权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挑战?
李剑:谢谢果壳网的提问。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深化人工智能治理,促推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权利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主体的“护身法宝”,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调节阀”,必须平衡好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在人工智能领域,人民法院必须统筹兼顾、利益平衡。如在“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特点,尝试提出了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二是加强司法政策供给。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正在起草有关指导意见,助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个案总结司法规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涉人工智能纠纷源头预防、及时化解。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中国法官及来自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等法官、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会,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张仲鲁: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想请问一下,人民法院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对未来数据产权的保护工作有什么建议?
李剑:您提的这个问题很热门。说到数据,有个形象的比喻,算力是“肌肉”,算法是“神经”,数据是“血液”,三者融合构成数字经济的底层供给体系。为加强涉数据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归口审理。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不断探索司法保护规则对于完善数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司法保护需求,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通过高质量的司法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完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助推数据资源有序流通。
由于数据保护制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从立法、监管、司法等多维度多方面共同做好做实。除了完善数据领域专业化立法、完善数据领域监管制度,人民法院也需要进一步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作用,既实现数据权益的有效救济,又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可以实现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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