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四川技术事实查明中心启动仪式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四川高院主办、成都中院承办,旨在将成都中院先行先试形成的“技术调查官流动站”与“实物证据数字化”等成熟经验,升级为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技术事实查明共享机制,以系统性破解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活动通报了成都中院技术事实查明中心运行情况,并发布7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典型案例。成都中院在全国首创的技术事实查明中心,以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和实物证据数字化运用为核心,构建了专业、高效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中心已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了百人技术专家库,累计指派技术调查官217人次,出具报告106份,意见采纳率达98%,有效破解了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相关成果获评国家、省、市级多项重要荣誉。
发布会指出,下一步,四川法院将全面推进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的深化应用与效能转化,着力将机制优势转化为服务科技创新、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审判实效。作为该机制的运转中枢,成都中院将切实履行好枢纽职责,持续深化区域司法协同,探索更优路径赋能产业创新融合,着力形成从技术挖掘到产业共荣的全周期司法保护链条,抢抓“一带一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战略机遇,构建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协同发展新生态。
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典型案例
1.“双技术调查官”破解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四川某化工公司诉尹某某、山东某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公司拥有世界领先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工艺和设备制造技术。该公司总工程师尹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将相关生产设备图纸等涉密技术资料披露给宁波某设计公司和宁波某咨询公司,并用于山东某化工公司三聚氰胺生产项目的建造。该案争议的技术事实涉及大型成套化工设备的制造方法与生产工艺,共涉及19项涉密技术方案、上千张技术图纸。该案审理中,面对交叉技术领域事实查明的难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聘请两位专业领域各有侧重的技术调查官参与近10天的庭前会议及庭审,并就争议技术方案出具38份、总字数逾6万字的技术咨询论证报告,对工艺路线等重要技术信息进行了宏观梳理的同时,还对具体技术方案进行逐项论证比对,为合议庭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奠定了科学客观、清晰详实的事实基础。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审技术事实查明基础上作出高额赔偿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采用“双技术调查官”模式参与复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有效查明交叉技术领域技术事实的典型案例。技术调查官作为中立的“技术翻译”和“技术参谋”,核心价值在于辅助法官将纷繁复杂的技术事实转化为清晰的法律事实。特别是涉及交叉学科创新程度高的复杂技术,以双技术调查官的模式对技术争议点独立分析和交叉验证,进一步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精度。本案涉及高集成度、高专业壁垒的化工技术秘密,争议技术涵盖多项涉密方案及上千张技术图纸,且涉及大量交叉领域技术方案,技术事实查明难度极大。两位技术调查官全程深度参与庭前会议及庭审,通过专业视角梳理技术争议焦点、拆解复杂技术问题,为案件侵权事实的认定提供了科学、详实、专业的技术支撑,有效辅助合议庭准确认定了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的事实。本案的技术事实查明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高度肯定。
2.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赋能专利案件证据比对“精准跃升”——某技术公司诉某经营部、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系“复位时自动排渣散热式轴向射钉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江苏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经营部、浙江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技术公司公证购买了“HG-G01”“HG-M01”两型号射钉器产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因案涉射钉枪内部精细零部件繁杂,传统实物比对方式耗时且精准度不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运用3D建模技术为案涉射钉枪实物构建3D模型。庭审中使用3D实物证据模型进行比对,法官以及各方当事人借助可交互、可透视的3D模型完成技术特征比对,直观清晰展现侵权产品技术细节,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故判令浙江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庭审中深度应用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破解知识产权审判技术比对难题、提升司法质效的典型案例。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比对系裁判核心,而实物内部微小构件现场拆解难、比对效率低、误差大,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的痛点。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的应用,实现无需当庭破拆即可直观把握实物证据内部空间构造,通过动态化演绎模拟完成技术特征的精准比对,其可视化的展现方式还消解了法官及诉辩双方的信息壁垒与认知误差,用科技的手段让司法公正可视可感。该技术衍生的证物数字化管理机制,还进一步解决了证物存储与移送难题,能够实现不同审级间实物证据3D模型高效便捷、跨域无损流转,为筑牢区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3.技术咨询释疑解惑助力绘出种业司法保护路线图——某种业公司诉某农业发展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种业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品种权人,该品种的品种来源经审定为“W67”דW68”。某种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系“万糯2000”的亲本“W67”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某农业发展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万糯2000”的亲本“W67”样品对比结论为疑似具有亲子关系,要求判令某农业发展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该案审理中,面对育种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传统技术信息的价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聘请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咨询,明确了该专业技术领域的育种技术逻辑,明确了亲本的遗传信息属性与秘密性认定标准。该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某种业公司主张的亲本“W67”构成技术秘密,并判决某农业发展公司因侵害“W67”技术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农业发展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调查官以技术咨询方式解疑释惑,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筑牢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制度保障。本案中,自交系亲本并不是传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象,但是其在品种繁育中的作用以及价值决定了其能否作为技术秘密载体获得保护。对于其价值的评判,应当充分考量行业技术背景和育种运行逻辑。对此,本案中,技术调查官以向法院提供中立技术咨询的方式,向法官详细阐述了自交系选育过程,以及自交系亲本在新品种繁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经过选育稳定后自交系通常具备区别于其余所有自交系的独特性,在品种繁育过程中对于品种形状的提纯和稳定有重要价值。技术调查官的咨询意见拓宽了法官对于自交系亲本的唯一性、价值性的理解,助力法官跨越专业领域的信息障碍,准确识别繁育关键的信息及载体,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打通了种业保护的关键节点。
4.技术调查官构建“技术语言”到“法律事实”的翻译桥梁——佛山松某公司诉成都锦某公司、浙江名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佛山松某公司系“适用于套袋机的封口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向成都锦某公司购买一套平推给袋包装机,设备铭牌显示由浙江名某公司制造。佛山松某公司认为该设备落入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涉及转盘、夹袋口机构、热封机构等多组件协同配合,结构较为复杂,且双方对权利要求中的“袋口整理机构”等术语的含义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争议较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协助合议庭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技术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决浙江名某公司、成都锦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浙江名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技术调查官作为技术语言与法律事实之间的专业“译者”,充分发挥其“技术翻译”功能,将复杂晦涩的技术语言转化成法官能够理解、法庭能够采信的平实表述,协助法官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技术比对奠定清晰的事实基础,也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提升了案件审理质效和裁判公信力。
5.从“个案支援”到“制度供给”的两级法院技术调查官联动范式——四川天府某科技公司诉绵阳某医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天府某科技公司与绵阳某医院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前者为后者开发患者端、医务端、后台管理等互联网医院平台。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绵阳某医院支付首期款后,双方因项目开发的功能完成度及后期款项的支付发生争议,四川天府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介入后,协助承办法官梳理技术争议、确定案涉软件功能实现标准依据、前往案涉项目现场进行勘验问询,并基于现场勘验情况出具《技术咨询论证报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认可勘验结论,勘验报告为法官厘清双方履约程度提供了关键事实支撑,一审法院据此依法判决绵阳某医院支付相应合同价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都法院依托技术调查官流动站实现两级法院联动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的典型案例,将技术调查官参与从“个案支援”上升为“制度供给”。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专业技术事实查明时,常面临专业技术支撑不足的困境,技术事实查明缺乏稳定、高效、可预期的制度保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统派统管”机制、标准化“分工协同”流程,形成了一套完整、清晰、可复制的技术事实查明模式,实现了技术调查资源集中调配与按需下沉。基层法院可根据技术领域提出申请,流动站精准匹配专业背景的技术调查官。该机制打破层级壁垒,使基层法院在疑难技术案件中获得及时专业支撑,不依赖于个别法院资源优势,为各地构建统一高效的技术查明体系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6.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刑事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王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制抢号程序侵入四川某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部分功能,篡改、伪造其中处理、传输的数据,抢占专家号源并高价倒卖。王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78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申请调派技术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调查,准确查明了王某实施犯罪的技术路径,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抗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流动站为非知识产权类案件提供技术专家支撑辅助裁判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计算机领域犯罪,普遍存在专业壁垒高、技术术语晦涩、技术逻辑复杂的特点,且查明被告人采用的技术路径对本案准确定性十分重要。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调查,其作为本案的“技术外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诉讼各方阐释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技术路径,其陈述为本案准确定性提供了科学依循,让“技术说得准、各方听得懂、争点审得透”成为现实,使刑事裁判的结果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经得起专业技术的考量。本案系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延伸至其他审判领域的尝试,为在刑事案件中探索使用技术调查官提供了重要经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流动站中的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席参与基层法院庭审,是技术调查官专家库应用场景的拓展。
7.再创新库外专家推荐机制完善全领域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成都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吴某、刘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环保公司以其技术总监吴某、化工工程师刘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公司试验数据申请专利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争议的技术事实涉及垃圾焚烧中资源再生循环利用技术,技术调查官流动站收到指派申请后,主动识别到库内机构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曾有合作,该机构的入库技术调查官均应回避,而库内其余专家的技术领域均不涉及前述技术领域,无法指派技术调查官,案件审理遇到重大挑战。技术调查官流动站迅速启动库外专家推荐机制,按照技术领域匹配原则向合作机构广泛商洽协助,最终在四川大学寻找到技术领域匹配的库外专家,由四川大学推荐该校环境领域的一名教授作为本案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该名库外专家不仅参与庭审、技术咨询、案件合议,还为本案出具《技术咨询论证报告》,为“试验数据”认定为技术秘密提供了科学、详实的技术支撑。一审遂判决,三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成都某环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关联案件亦同时判决确认被诉侵权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成都某环保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吴某、刘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破固定专家库边界,将司法审判的“外脑”资源拓展至更广阔社会智力网络的典型案例。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技术事实的精准查明,库内技术调查官虽覆盖常见的主要技术领域,但难以做到对所有细分、前沿或交叉学科的“全覆盖”。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汇聚了大量深耕特定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合作高校推荐,人民法院能够直接链接这些“源头活水”,将最前沿的学术智慧引入司法实践。库内资源优先匹配,库外资源及时补位,既有效解决了“知识盲区”问题,也从制度上确保了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库外专家推荐机制,不仅是解决个案技术难题的“靶向治疗”,更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的“自力革新”,是“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创新”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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