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熊出没”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0元。
案情速递
原告某动漫公司是电影《熊出没·原始时代》的出品单位之一,享有该作品著作权,负责该电影的市场发行工作。被告赖某是某影咖经营者。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授权且未支付报酬,在涉案影片公映期内,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某影咖向社会公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侵害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涉案电影凝聚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角色、剧情、场景、背景音乐等的安排体现出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影咖内以局域网方式传播涉案影片,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文化消费需求日益增长,私人影院、影咖等营利性电影放映服务场所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受到年轻消费群体的青睐。作为新业态市场主体,相关经营者应更加注重规范化经营,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本案被告未经许可,借助局域网向消费者提供涉案影片点播服务,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应秉持公正高效、权界清晰的裁判理念,及时回应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的保护需求,惩治侵权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为塑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理念、营造开放积极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