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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搭“苏泊尔”品牌“便车”,法院判了!

2025-09-30 10:01来源于 大江晚报
同时使用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且被告芜湖某商贸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苏泊尔商贸”店铺内销售的产品系原告苏泊尔公司的产品,或经原告苏泊尔公司授权许可销售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芜湖某商贸行的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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