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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前夕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还是商业诋毁?

2025-08-19 09:15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发送侵权警告函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结合权利人的权利状况、侵权警告的具体内容、发送对象及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时是否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权利人发送警告函时以当时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为依据,披露了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涉嫌侵权信息、提起维权诉讼等情况,并仅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应认定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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