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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余万元改判至40万元!涉软件“恶意不兼容”的理解与认定

2025-08-01 09:31来源于 上海高院
本案为涉网络“恶意不兼容”的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裁判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说理,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不兼容时,综合衡量了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产业利益,在尊重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又兼顾了网络环境下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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