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恶意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小小特工”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服务为体育教育等,在青少儿运动培训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等,其委托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先后在教育、图画、玩具、托儿所、广告、医疗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6枚与“小小特工”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申请注册的16枚商标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系批量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协助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持续在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先的“小小特工”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对已注册商标进行避让,但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批量抢注商标行为提供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决中某(山东)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加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批量恶意抢注商标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近年来,批量恶意抢注商标情形频发,对于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商标,应结合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抢注商标数量以及与其经营范围是否相关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扰乱商标注册及市场竞争秩序的恶意抢注行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本案的裁判,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进行有效规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维护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引导商标代理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程军,法官助理彭云,书记员张艺。
附判决书:
扫码获取判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