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优某公司系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的经营者。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通过识别用户IP地址的方式实现国内版和海外版的自动切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影视播放的不同规定以及优某公司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时的地域限制,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国内版影视资源明显多于海外版。
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加速器软件产品宣传可以实现解除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版权限制,并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域外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后,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加速通道,以架设VPN的方式向优某公司服务器报送国内虚拟IP地址访问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国内版。
优某公司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其对不同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加速器产品以优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其行为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知晓其加速器因采用VPN技术,使得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为国内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IP地址,由此可用于突破优酷视频流媒体平台地区版权限制。
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明知被诉产品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鼓励、引诱用户使用被诉产品,以非正常渠道突破优酷视频网络地域管制技术措施实现在域外访问国内版,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
虽然优某公司可以通过拒绝VPN访问的方式来限制域外用户使用国内版,但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将其提供的产品可用于加速优酷视频查看作为重要卖点并据此获利,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仅需披露用户真实IP即可实现避免境外用户使用国内版,故应当由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采取相关措施。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影响了优酷视频海外布局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通过涉案VPN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国内版的加速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因二审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加速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涉及数字经济中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以及技术中立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等典型问题。
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下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营。技术应用不同于技术研发,技术应用依附于使用技术的特定市场主体,其应用场景、应用方式体现了使用该项技术的市场主体的意志。经营者为了自身获取利益而放任技术应用损害他人在数字经济中合法享有的权益,该种行为就是以技术中立之名行侵权之实。
本案中,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明知大量用户使用定向加速服务,且其在有能力有效控制用户后续行为时放弃技术中立的立场,鼓励用户的非正当使用,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中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正确导向。本案从手段、行为方式和结果三方面细化了判断标准,有助于为企业间数据贯通确立行业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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