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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学习强国”名气推付费服务?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1-14 08:54来源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学习强国是公益学习平台,被告是图片销售平台,不构成竞争关系”,但法院未采纳该主张。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判断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的服务领域是否相同。具体来说,原告运营的“学习强国”平台涉及网络信息传播,被告经营的图片网站提供素材销售与网络推广服务,二者均属于互联网服务领域,显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并非“公益主体与商业主体就必然无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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