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
李迎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其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特效功能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2020年8月4日,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某科技公司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投入大量经营资源研发变身漫画特效,使得用户在使用某科技公司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该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为某科技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构成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在案证据证明,某信息技术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并在某科技公司变身漫画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信息技术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上述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并成为数字经济重要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是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其研发需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劳动,对该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是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命题。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生效判决,以司法创新实践回应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保护需求,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本案生效判决裁判规则核心体现在对人工智能模型竞争利益属性的明确认定与人工智能成果司法保护路径的划定。
一是明确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竞争利益属性。生效判决指出,经营者对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实质性研发投入,所形成的能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成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依据研发投入证据、模型成果应用效果等认定权益归属。这一规则认可了经营者对人工智能模型研发的合法投入,为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划定了基础边界,也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权益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是构建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分层保护路径。针对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不同法律属性,二审判决明确了分类保护、按需适用的规则。对难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予以著作权保护,且非公开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保护;对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经营者存在实质性投入形成竞争利益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保护。本案中,涉案模型虽因分发本地缺乏商业秘密保护基础,但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的实质性研发投入形成合法竞争利益,结合某信息技术公司违背商业道德的使用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人工智能模型成果的保护划定了尊重研发投入、恪守商业道德的边界。
三是强化人工智能模型研发领域的商业道德约束。生效判决首次明确,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经实质性投入研发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属于违背人工智能模型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规则既回应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创新保护与公平竞争的平衡难题,也正确引导人工智能企业的研发经营行为,即合法创新研发是核心准则,搭便车、抄袭照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律保障。本案生效判决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力保护人工智能创新成果,明确指引企业研发经营,规范引导产业竞争秩序,对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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