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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名,何以成为独占商标?

2025-11-27 09:09来源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业主体在日常经营中使用涉地理名称商业标识的行为,按照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进行分类,则可分为两类:一是合理使用地理名称的行为,二是侵害商标权行为。如何正确划分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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