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高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据了解,2020年以来,山东省法院共审结技术类案件7734件,年均增长超过20%。审理的14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等标杆性案件,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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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1.依法运用网络证据、强化农业科技成果保护—“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2.依法认定科技成果权属、加强创新主体权益保护—“衬套自动压边设备”专利权属纠纷案
3.依法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强化科技创新保护力度—“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4.依法监督专利行政执法、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5.依法认定药典标准对专利权效力影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益心舒颗粒”技术合同纠纷案
6.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有效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利益—“智慧环保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7.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犯罪—“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1:依法运用网络证据、强化农业科技成果保护
——“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知民初34号[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数量达310吨。圣某公司认为立某合作社、耿某连上述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立某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立某合作社、耿某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立某合作社、耿某连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销售价格为3.5元/斤,侵权销售额为217万元,按照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格2.36元/斤计算,立某合作社、耿某连每斤获利为1.14元(3.5元-2.36元),立某合作社、耿某连侵权获利超过了30万元,故对圣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判决立某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我国是世界油料生产与消费大国,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给率是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内容。本案的裁判,在种业侵权案件中有效运用了网络证据,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全国人大代表、潍坊科技学院特聘教授邹宁: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加强大豆植物新品种保护,既激励权利人积极开展育种创新,又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根基。该案中,法院通过网络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人获利,依法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有效弥补、挽回权利人因被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为相关案件运用网络证据提供了重要参考,充分体现了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
案例2:依法认定科技成果权属、加强创新主体权益保护
——“衬套自动压边设备”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1417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初255号[烟台安某材料疲劳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奥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烟台奥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开展“开缝衬套”“衬套”技术研发并取得技术成果。盛某涛时任奥某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主持并参与了上述技术研发工作。2023年,烟台安某材料疲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衬套自动压边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安某公司,发明人为盛某涛。奥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盛某涛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属奥某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某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衬套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了研发并形成了技术成果,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具有相关性,盛某涛作为奥某公司的研发人员,利用奥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研发,接触、控制、获取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信息,涉案专利与盛某涛参与的奥某公司本职工作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安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未能提交研发涉案专利或技术来源相关证据,亦未对将盛某涛列为发明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系盛某涛在奥某公司任职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属奥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衬套自动压边设备所涉衬套配件广泛应用于新型航空航天领域,保障航空航天设备运作可靠性及使用寿命。本案的裁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及认定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乳腺外科主任杨其峰:该案系涉及航天航空设备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关系到新领域加工设备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及研发成果的归属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衬套自动压边设备”通过自动化方式提升了冲压装置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其生产的衬套是保障航天航空设备运作的重要配件。法院通过分析涉案专利和权利人技术成果的关联,结合相关研发人员使用权利人研发资源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了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确定了权利归属,有力保障了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具有重要启示。
案例3:依法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强化科技创新保护力度
——“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76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民初1639号[烟台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烟台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某公司)系“一种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杰某公司认为山东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制造销售油管滚筒装置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且体积较大不易移动,杰某公司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未能全部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保全规则后,经杰某公司申请,法院赴新疆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确保高端装备科技创新获得充分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连续油管滚筒装置是将连续油管作业与电缆遥测技术有效结合的高端装备,但体积较大不易移动。山东法院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赋能,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的特点,通过拍摄视频固定技术特征,采用区块链技术保存视频证据,高清视频展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存储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本案的裁判,积极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用足用好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有效保障了石油行业高端装备产业健康发展。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大学教授刘国良:山东省人民政府《“十强产业”行动计划(2024-2025年)》载明:“加快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的高端装备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为山东企业发展高端装备产业指明了方向。该案所涉“连续油管滚筒装置”通过保障测井数据传输与连续油管作业同时开展,降低成本并提高了测量精度和工作效率,属于石油行业高端装备。被诉侵权设备体积较大且位置距离审理法院较远,但为加强高端装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依权利人申请,从山东青岛出发,奔波3000余公里,远赴新疆克拉玛依实地勘验,拍摄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并使用区块链技术保存,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了大型高端装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取和固定证据难题,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为高端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4:依法监督专利行政执法、平等保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号及案由: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1070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行初7号[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局、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系“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权人。诺某公司因与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某知识产权局处理。某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止挡上设有两个直角面,两个直角面之间为“导角”,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止挡上设置弧形导向面”,裁决兴某公司专利侵权不成立。诺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止挡上两个直角面之间的“导角”亦为弧形导向面,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止挡上设置弧形导向面”,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诺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责令某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在科技创新领域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了国际创新企业对山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对于支持和监督专利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重要价值。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研究员张硕:近年来,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促进国际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寻求行政、司法保护。该案中法院针对涉外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开展司法审查,精准认定技术特征,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统一。案件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以法治护航创新、以保护促进合作,妥善处理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领域国际合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我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案例5:依法认定药典标准对专利权效力影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益心舒颗粒”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997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知民初841号[山东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某药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安徽科某药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某药物公司)系“益心舒颗粒的质量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山东中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药业公司)与科某药物公司签订《合作产业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科某药物公司以其研制的独家专利中药产品益心舒颗粒与中某药业公司合作生产药品,中某药业公司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合作期间,因科某药物公司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益心舒颗粒的质量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于2018年4月20日被公告终止。中某药业公司认为因涉案药品专利权终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及科某药物公司返还中某药业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之后支付的利润分成款40万元。科某药物公司则主张益心舒颗粒纳入2015年中国药典后导致涉案药品专利进入公有领域,科某药物公司不必再缴纳专利年费,亦不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益心舒颗粒是科某药物公司独家专利中药产品,并约定新药价值(含专利权等共计60万元),可以看出涉案药品专利系中某药业公司与科某药物公司合作的重要基础,而2015年中国药典“益心舒颗粒”标准并未包含涉案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涉案药品专利权终止系科某药物公司未缴纳专利年费,并非2015年中国药典“益心舒颗粒”标准施行导致涉案药品专利进入公有领域。考虑到涉案药品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可体现为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具有重要意义,科某药物公司未缴纳涉案药品专利年费导致涉案药品专利权于2018年4月20日终止,科某药物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中某药业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协议。关于利润分成款,中某药业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一共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131.2万元,其中,2018年4月20日之前支付了91.2万元,2018年4月20日之后支付了40万元,但根据协议约定,中某药业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前应向科某药物公司支付利润分成款547.8万元,中某药业公司已支付的利润分成款尚未超出其应支付的利润分成款,对中某药业公司要求返还利润分成款4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准确认定药典标准对药品专利权效力影响,合理认定创新成果转化环节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未及时缴费导致药品专利权终止,影响技术合作合同目的实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的裁判,昭示中医药药品专利权人只有及时维护权利,才能更有效促进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省中医药研究院主任医师周胜红:“中医药作为传统医药的杰出代表,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山东法院依法审理涉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保障中医药发展,该案就是在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准确认定违约方,服务保障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在双方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涉案专利权终止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权在双方合作生产创新药品中所起的作用,明确了涉案专利权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基础,指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药典技术方案在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方面的区别,认定涉案专利权终止系因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非药典导致涉案专利权实质失效,以此确定专利权人系违约方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为中医药创新成果转化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相关法律后果亦提醒中医药专利权人应及时尽到专利维护义务。
案例6: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有效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利益
——“智慧环保项目”技术合同纠纷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862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5民初64号[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与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东营智慧环保项目采购合同》,约定三某公司开发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一期建设项目,中某公司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后再向三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三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某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某公司支付了合同第一、二阶段款项,三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智慧环保项目通过了验收。三某公司向中某公司主张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中某公司以未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为由不予支付,三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某公司支付采购合同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某公司为小型企业,中某公司为大型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合同关于中某公司收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回款后再向三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施行)规定,该条款无效,中某公司应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向三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法院判决中某公司向三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系正确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保障中小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技术合同“背靠背”条款效力,为中小企业投资创新的资金来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保护了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省法院首任技术调查官、山东省立医院主任药师周小明:中小企业是经济的“毛细血管”,也是创新的“源头活水”,保护中小企业就是保护健康的创新生态。中小企业以独特的灵活性和创新效率,比大企业更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通过及时转化创新成果,有力推动传统领域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在为大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时,因其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会遇到拖延合同款问题,导致其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的能力受到制约。法院在该案中依法认定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约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决大型企业向小型企业支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培育和保护创新型中小企业,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犯罪
——“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及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刑终368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刑初23号[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某豪、宗某峰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青岛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某公司)主要从事冶金传送设备的研发制造,系“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技术秘密权利人。黄某豪、宗某峰先后在雷某公司任职并签署保密协议。黄某豪离职后成立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宗某峰离职后亦加入该公司。瀚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经评估,雷某公司因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为21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瀚某公司从宗某峰获取并使用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黄某豪系瀚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某峰违反保密义务复制雷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均造成雷某公司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瀚某公司罚金三百万元;黄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刑事典型案例。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是在高速轧钢线材生产中通过智能化控制系统完成集成线材输送、捆扎等工序的输送设备,本案技术秘密系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本案的裁判,通过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刑事制裁有力惩戒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岳集团首席科学家张永明:民营企业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该案中,相关人员及单位非法获取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冶金线材输送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造成该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法院经技术比对,依法认定上述人员及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程度成正比的司法导向,营造了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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