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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批量“测评”友商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11-17 11:47来源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AI批量生成内容虽由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平台生成,但决定将上述文章进行批量发布是基于使用者即B公司的决策。B公司以智能拓词、AI生成手段大量发布含他人商标、企业字号的文章,以“搭便车”方式增加其网站曝光,虽未直接诋毁A公司,却让搜索A公司软件的潜在消费者接触到B公司同类产品,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知名度,获取本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给同行经营者造成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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