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底高跟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
克莱蒙及其合伙人公司系第G902955号“”等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国某公司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郑某龙、林某凡、郑某华、林某密为亲属关系,通过设立莆田市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开设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和宣传推广前述商品,多个网络店铺交易情况显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两千多万元,数额巨大。
法国某公司认为,郑某龙等被告共同侵害了法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实施后,境外产生的证据无需再办理“双认证”,应当依法认定附加证明书的效力并确认法国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郑某龙等各被告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生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环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大量宣传销售,共同构成商标侵权。
郑某龙等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向财付通平台、淘宝平台、支付宝调取的多个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显示,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2894万余元,故判决郑某龙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涉外证据认证程序,高效破除跨国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壁垒,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平等保护国际市场主体、严惩恶意商业仿冒的司法态度。
针对知名商标遭遇的家族式制假贩假侵权困局,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各侵权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抽丝剥茧发掘侵权人之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认定其通过“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分工合作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名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行为。
人民法院以调查取证的方式,查实侵权人多个网络店铺的销售金额,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秉承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更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彰显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自信与司法智慧。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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