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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最高院终审彪马专利无效案:明确商标并存时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

2026-03-02 10:43来源于 知产财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彪马公司与江苏某体育用品公司、昆山某体育用品公司之间七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定,江苏某体育用品公司申请的七件外观设计与彪马公司三个在先商标权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最高院在系列判决中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冲突,实质审查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会侵害他人基于在先商标权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明确适用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从外观设计中诉争设计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及其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在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许可使用权,即商标并存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明显改变自己注册商标或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区别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实质将他人商标显著特征用于专利外观设计中,且具体使用方式与在先商标基本一致的,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或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正当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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