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胡某租用一处房屋从网上购买拔盖机、锁盖机等工具采取以低端白酒灌装高端白酒的方式制造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对外销售数额6000余元,胡某从中获利3000元。
后市场监管人员在胡某租住处当场查扣多种品牌白酒206箱及包装盒、酒瓶、酒盒等物品,经认定查扣的白酒市场中间价格共56.9万元,公诉机关以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并已退回违法所得,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及扣押的白酒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