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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500万元!涉“威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

2022-05-13 09:16来源于 知产北京
本案中,二审法院探讨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标准问题,认为虽然生产商单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大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应认定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以该生产商和销售商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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