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山西高院从全省法院近一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7个典型案件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不同类型,涉及传统文化传承、专利技术应用、知名商标保护等领域,集中展现山西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促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彰显山西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鲜明导向。
下一步,山西法院将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聚焦服务保障“十五五”开局起步,持续强化对创新主体、创新行为和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赋能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录
案例1.某文化发展公司诉某百货店、贾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苏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3.某远国药有限公司诉某创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4.某奢侈品公司诉某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5.某科技公司诉郗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6.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7.李某芳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一、积极进行版权登记,有利于减轻证明责任,提高维权效率
——某文化发展公司诉某百货店、贾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合什小佛”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创作完成该作品,于2023年4月1日首次发表,于2024年6月7日进行版权登记。该作品一经推出便深受消费者喜爱,成为某市代表性文创产品。某文化发展公司发现某百货店(唯一投资人为贾某)在网上销售的文创产品外观与“合什小佛”相似,并在商品信息处擅自标明“官方正品”字样,认为侵犯其著作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百货店和贾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实物图、设计效果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在形象、整体造型、核心设计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以“官方正品”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结合案涉文创产品市场影响力、侵权产品销售量、违法所得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山西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传统佛像为原型,融合传统佛教元素与现代萌趣设计创作的文创产品“合什小佛”爆火后,市场上出现大量无合法授权的仿冒商品。原告对“合什小佛”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证书即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对于商业价值高或易被侵权的作品,著作权人要积极申请版权登记,发生纠纷时可以减轻证明责任,提高维权效率。
案例二、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苏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稷山高台花鼓”于2011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某作为“稷山高台花鼓”非遗传承人,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的高台花鼓表演侵犯了“稷山高台花鼓”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利用苏某“稷山高台花鼓”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或苏某团队表演的舞蹈作品图片进行虚假宣传,未歪曲、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稷山高台花鼓”。某文化传媒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领域内表演“稷山高台花鼓”的动作和技巧,属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将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于企业名称和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某远国药公司诉某创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远国药公司是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享有“广誉远”“龟龄”“广誉远龟龄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4年在香港注册“廣誉逺”商标。某创国际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在香港注册“鹤寿龟龄集”商标。2022年,某远国药公司发现某创国际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鹤寿龟龄集海外旗舰店”网店,并销售“广誉远国际鹤寿龟龄集鹤龄金丹”“广誉远国际鹤寿龟龄集雪莲燕窝花胶养容颜丹”等产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其注册商标“广誉远”及未注册商标“龟龄集”为驰名商标,判令某创国际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誉远”商标通过长期经营、使用和宣传,享有较高商誉,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综合相关产品销售数据、获奖情况、宣传力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龟龄集”经过某远国药公司长时间、大范围宣传和推广,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龟龄集”与某远国药公司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非注册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某创国际公司将“广誉远”用于公司名称,且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包含“广誉远”“龟龄集”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某创国际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判令某创国际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远国药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认定。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远高于普通商标。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案例四、故意为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构成侵权
——某奢侈品公司诉某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奢侈品公司发现,某商城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某商城内有大量商户长期销售假冒该奢侈品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奢侈品公司向商城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制止商城内商户售假,商城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奢侈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城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城有限公司在收到奢侈品公司寄送的含有案涉侵权商户具体名单的律师函后,明知其商场内售假现象严重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商城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放任商户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售假商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构成商标侵权,故判令商城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奢侈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商场作为商品流通的核心枢纽,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防线,也是法律明确要求承担管理、审查、制止侵权责任的主体。商场要审查入驻商户的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拒绝无资质、高风险商户入驻; 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侵权责任、商品下架、侵权赔偿等义务;商场要定期抽查商品,重点监控名牌、爆款、高仿高风险品类商品,建立商品检查、投诉处理、公示制度;对商户进行知产培训;针对权利人律师函或投诉,商场应当立即核查下架侵权商品、固定证据、约谈商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反复侵权。商场若明知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为商户侵权提供便利条件,放任商户侵权的,商场与商户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五、商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诉郗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款车载香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某网店(唯一经营者为郗某某)售卖未经其授权的侵权产品。某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郗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郗某某辩称对侵权事实并不知情,所售侵权产品均从某商行进货,且能提供采购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郗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侵权事实并不知情,且能够证明其所售的商品采购自某商行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郗某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平衡权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实现侵权溯源治理的关键制度。针对不知情的销售者,只要主观无过错、善意,货源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能够说明提供者,支付合理对价,可免除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避免让销售者承担过重审查义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品流通,而且有利于引导溯源治理,打击源头侵权,减少故意避开侵权产品制造商却批量起诉零售商牟利的滥诉,节约司法资源。
案例六、司法机关依法支持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研究公司的举报称,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型号防护装备与研究公司曾研制生产的两款产品在外形、结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高度一致,其在网店标注的产品信息容易让人误解为研究公司生产,故认定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0万元,上缴财政。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有权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其在法定幅度内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是高效、及时、覆盖面广的公权力保护手段,与民事赔偿、刑事制裁相互衔接,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人民法院对不服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确认行政处罚合法。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依法支持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李某芳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共同预谋生产假冒结构胶获利,由刘某奇出资10万元、李某凯出资3万元,李某芳负责销售,利润分成方面,李某芳占40%、刘某奇和李某凯各占30%。三人购买加工设备并租赁场所生产假冒某品牌结构胶对外销售,共生产假冒结构胶2000余箱,销售金额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既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承载着企业品牌质量、信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保护注册商标,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是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诚信经营的关键。唯有凝聚法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才能使注册商标得到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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