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泽某电子有限公司系登记号为BS.22552571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该权利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从被告芯某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TS3260的芯片,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布图设计比对报告,比对结论为被诉芯片复制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被诉芯片系由被告驰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产,目前有部分批次产品将要交付。
原告认为被诉芯片售价远低于其同款产品,流入市场后必然会抢占其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责令两被告停止复制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停止销售含有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被诉芯片,案外人协助停止交付被诉芯片。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处于稳定状态,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了被诉芯片存在侵害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可能性,被诉芯片即将交付并流入市场,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极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已提供了担保,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院据此裁定责令两被告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被诉芯片。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诉芯片。
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复议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复议。
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依法采取的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通过行为保全,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有效防止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从而避免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该案是全国法院首例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行为保全案件,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案件。该行为保全裁定基于被诉侵权产品即将交付,货值巨大,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交易行为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等因素,认定涉案保全行为申请符合准许条件,切实维护了半导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体现了法院对于涉半导体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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