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山 知产财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就(2023)最高法知行终1066号及(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142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相关链接:附判决┃涉“多场景组合”型通信专利,最高法三案齐撤】三案所涉专利为针对同一母案作出的分案。刨去技术方案的细枝末节,三案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颇具亮点,值得关注。
实体方面,最高院在三案中均撤销了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就通信领域中常见的“场景组合式”创新,给出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均不相同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程序方面,判决还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逃避送达和干扰审判行为作出处理,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
一、通信领域“场景组合”与“技术叠加”型创新具有普遍性
随着5G标准向5G-A、6G演进,单一技术突破的难度越来越大,而新兴场景(如车联网、工业控制、远程医疗)对技术的需求又日益复杂,既需要高速通信,又需要精准感知、低时延计算,甚至还需要能量供给、智能决策。这种情况下,“通信+ X”的多维度融合成为必然选择,其本质就是“场景组合”与“技术叠加”。比如,6G研究中重点推进的“通感算智融合”,就是把雷达感知技术、边缘计算技术、AI算法与传统通信基站技术叠加重组,适配“车路协同”这一复合场景。
更具代表性的是3GPP、ITU等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模式:在制定5G-A、6G标准时,标准组织并非从零构建技术体系,而是基于现有通信协议,叠加感知、计算、AI 相关的技术模块。比如,3GPP在R18版本中加入“定位感知”功能,即在原有5G通信框架中重组了雷达信号处理、高精度定位等技术。Wi-Fi联盟制定的IEEE 802.11bf标准,也是在传统Wi-Fi通信技术基础上叠加感知能力,赋予路由器传输数据和感知室内人员活动(服务智能家居场景)的双重功能。这些标准层面的设计,直接推动“技术叠加”成为全行业的实践方向。
这种“组合式创新”或“应用场景驱动式创新”,虽然极大地推动了技术的商业化落地和产业生态的繁荣,但立足于专利的创造性视角,却有着另一种判断逻辑。
二、“四维标准”划清真创新与伪创新界限
对于通信领域“组合式创新”的创造性判断,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在目前通信领域中,技术的发展通常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对于仅提出多个场景或功能进行组合,并通过对现有技术手段叠加、重组来实现上述组合的技术方案,对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应重点判断多个场景的组合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否引入新的技术手段、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超出了各场景单独效果之和,或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重组,以网络常规设置方式以及信号收发、读取、处理等常规手段,赋予硬件设备单独或集成的常规通信功能,从而实现更广通信范围或更多通信功能,而没有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且在现有技术和诉争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实质性差异,整体上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不宜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可见,对于通信领域的“组合式”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最高院从技术启示、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四个维度给出了判断指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组合式创新”创造性判断逻辑与AI行政审查标准的协同共振
有意思的是,尽管本次判决涉及的是通信领域的专利,但其裁判思路与国知局为应对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而制定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AI指引》”)在精神内核上高度一致。《AI指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关于“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不同场景”的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规定,其指出:“如果申请方案中记载的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属于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在于将其从现有的场景应用到本申请的场景,则创造性考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算法或模型应用的场景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应用于不同场景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一步,若算法或模型应用于不同场景,并未通过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实现对算法或模型的训练方法、参数、配置等要素的调整,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能使方案具备创造性。”
这种高度一致性绝非偶然,它反映出:无论是通信领域的“场景组合”,还是人工智能领域的“算法应用”,其本质都是在利用现有的技术“积木”搭建新的应用“大厦”。最高院本次判决和国知局的《AI指引》,共同确立了一条清晰的审查思路,即:鼓励并保护那些在“搭建”过程中展现出真正的技术智慧、解决了实际的技术难题并带来了超预期技术效果的创新;不保护那些仅简单堆砌现有“积木”而形成的“伪创新”。
四、其他亮点:对诉讼失范行为“零容忍”
罕见的是,最高院在三案判决中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逃避送达、干扰审判等失范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和明确表态。
根据案情信息,本案当事人之一王某某存在拒绝确认送达地址并以拒绝应诉的方式规避送达的行为。最高院在本案及关联案件的处理中,展现了高度的程序责任感和娴熟的法律适用技巧。面对当事人的恶意规避,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了多样化、合法化的送达方式,综合运用了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法定方式,最终完成了合法有效的送达,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此外,对于原告一系列严重干扰审判的行为,包括“频繁就有关案件审理进行网络和书面举报”“多次电话滋扰一审法院与本院工作人员,试图干扰有关案件审理”,以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等,最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对于上述干扰审判行为,本院将视情另行处理”,这一表态具有深远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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