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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 毕文轩: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25-12-31 10:15来源于 数字法治杂志
判断传播分享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不宜选择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也不宜直接照搬《美国版权法》的“四要素标准”,而应当以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24条作为裁判基准。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不属于个人使用型、适当引用型以及新闻报道型的合理使用,因而在现有实定法框架下很难被合理使用的概念所涵摄,这一判断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验证。短视频分享平台虽不具有普遍的监控义务,但在特定场合下仍具有主动审核义务。平台的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需要视用户上传视频内容是否违反公私法义务而定,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由于通常违反的是私法义务,因而需要平台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对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并不会对平台注意义务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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