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内卷式”竞争?当前法律体系对于“内卷式”竞争的规制是怎样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例进行了分析。
临时许可作为SEP诉讼领域的司法创新,体现了英国法院通过宣告性救济重塑SEP争端程序秩序的目标。然而,这一制度在正当性与必要性层面均值得谨慎对待。从正当性看,双方同意要件的弱化与国际礼让原则的挑战,使得临时许可的法理基础不够稳固。从必要性看,临时许可中脱离FRAND实质判断的程序安排,难以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核心争议。与此同时,临时许可制度在英国之外的其他法域,接受度仍然较低。作为临时许可制度的推动者,英国法院尽管在形式上强调尊重国际礼让,但实质上亦承认对该制度对当事人的境外诉讼存在影响。临时许可制度的未来发展,仍需回归SEP争议解决的本质——在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的基础上,寻求真正公正、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任何绕开这一核心的程序创新,都难以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持久生命力。
混淆行为居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首,2017年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均将其作为重点条款,不断明确其法律定位和完善内容。经历次法律修订,混淆行为条款经历了由混杂到单一、由仿冒标识行为到市场混淆行为以及由封闭性规范到开放性规范的立法转变,形成了以所有混淆行为为调整对象、以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为根本要件并兼有开放性和排他性的制度架构和法律定位。混淆行为条款并不限于商业标识的混淆,还应包括其他任何混淆行为以形成一种领域性法律调整的闭环,并应当排除依照一般条款认定同类行为,因而呈现出“自身违法”、领域性与排他性的法律特性。在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不同模式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适用应当坚持市场混淆的强约束,选择竞争自由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防止泛泛地依据“搭便车”“不劳而获”之类的公平竞争观念,不适当地扩展商业标识或者相关商业成果的保护范围。
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这一特定种类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杜颖教授撰文指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应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坚持重义轻形,而非得形忘义”“应主要以功能和用途为核心展开,辅之以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由此构成类似性判定之‘义’。”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并认为杜教授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提出的“重义轻形” 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商品类似性的判定。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依据NBS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并有助于遏制我国目前存在的商标滥诉和商标囤积乱象。
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种业种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服务保障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点击查看7月17日,“扬帆出海·品牌护航”主题论坛暨《INTA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实践指南》(第二期)发布会在京举办,与此同时,INTA首席执行官Etienne Sanz de Acedo首次与近20家中国媒体举行集体见面会。知产财经在此次见面会上就INTA 2026-2029战略规划、赋能中国企业“走出去”、2026伦敦年会展望等核心议题与Etienne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
点击查看“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是当前全国法院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直面‘两难’院长谈”系列访谈栏目,首期邀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分享广州法院融入综治中心建设、推进前端化解、做实实质解纷的创新实践,为提升审判质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广州法院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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