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某网络公司等诉晖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高尖技术行业适用证据规则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是涉案名称为“腔体式微波器件”、专利号为ZL201410225678.X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创新性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等荣誉。
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起诉指控晖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侵犯上述专利权,诉请晖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合共4000万元等,并提交了采购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部分)等证据以证明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及收入,同时请求法院责令晖某公司提交关于侵权产品收入的账册资料。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调天线产品涉及移动通信网络多系统应用,晖某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核心部件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请求保护的范围,而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晖某公司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赔偿数额方面,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就晖某公司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已作较为充分的举证,晖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账册的行为已构成举证妨碍,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京某网络公司、京某通信公司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判后,晖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专利涉及5G核心技术,技术含量高,具有重大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证据规则,有效破解了举证难、赔偿低的难题,综合评估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保高价值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获得充分、足额的赔偿,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以法治力量推动和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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