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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利用投诉之机明码标价“有偿删帖”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10-16 08:59来源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网络运营商/平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发布的网帖含有可能会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信息,不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或阻止,更主动实施技术手段促进虚假信息的传播,放任并最终导致损害他人声誉不良后果的发生,行为与主动传播虚假信息无异,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上存在能够利用资源优势人为操控“榜单”排名且自身存在该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单纯的“算法技术推荐”不能成为网络运营商/平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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