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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审慎适用反法一般条款认定

2025-10-09 10:14来源于 福建高院
本案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定,深入“刮码销售”行为所破坏二维码的溯源功能与防伪功能,从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并作出准确认定:“刮码销售”行为对商品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破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对商品二维码溯源功能的破坏,只是对经营者防窜货、防低价销售、制定市场统一零售价的特许经营模式的损害,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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