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米协会与福州市某米业集团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大米协会(以下简称大米协会)是第1607996号“”证明商标、第5789043号“
”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米。大米协会针对涉案证明商标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了使用证明商标商品的品质特征等使用条件、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等。
福州市某米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是第1298859号“”商标的权利人,在其官网中介绍“稻花香”品牌大米入驻央广电视购物频道的图片上有“五常大米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米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稻花香五常香米”“五常大米”字样。同时,其经营的六款大米外包装标注产品为“五常种植”。
大米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米业公司等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米业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开宣传其销售的产品是“五常大米”,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印证了其以“五常大米”名义通过央广电视购物对外销售,属于商标性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误以为米业公司销售的大米系种植于五常市并具备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构成侵害商标权。
米业公司等抗辩被诉侵权六款大米确系来源于五常市,但米业公司等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被诉六款侵权大米均“种植于五常”,与其在网络平台销售时所标注的不符,米业公司等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误认为与五常大米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米业公司等停止侵害大米协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被诉侵权大米包装、官网介绍、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一切商业活动中不当使用“五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
本案中,“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全国大米行业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品牌价值较高,主要用以鉴别大米的原产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本案被告所经营的大米不具有“五常大米”相应的品质,却在官网中擅自使用“五常大米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及标识,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五常种植”,构成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依法保护五常大米“金字招牌”的品牌信誉,对于全面规范大米行业生产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