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地域特色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某农家院使用“山水人家”字样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山水人家餐饮公司一纸诉状将十堰某乡镇一家餐饮农家院告上法庭。
原告公司认为“山水人家”的注册商标已被注册,该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而位于十堰市某乡的被告某餐饮农家院在其店铺招牌及悬挂的标识上用了“山水人家”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的商标为“山水人家”四个字且非著名商标,而被告的招牌是图文组合,二者只有“山水人家”四个字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被告店铺背靠大山,门前有湖,使用“山水人家”四个字是为了如实描述所处环境与地域特色,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被告某餐饮农家院经营范围虽与原告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种类旅馆有相同部分,但原告的图文组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在文字字体样式上区别较大,原告主张的侵权理由不成立。再者,被诉商标“山水人家”中的“山”和“水”系自然元素,被告某餐饮农家院的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被山水环绕是客观事实,被告以此作为招牌以表达远离喧嚣、回归自然的生活态度是对“山水人家”文字的合理使用,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并不会轻易对此产生混淆。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山水人家餐饮公司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权利有边界:注册商标权并非绝对权利,其行使不能妨碍他人对自身产品特征进行诚实、善意描述;
2.核心看混淆: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对于描述性词汇,如果他人的使用是出于说明自身特点的客观需要,且无搭便车的恶意,在原告商标知名度不高的地域则不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