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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内饰并传播,侵犯商业秘密!

2025-09-09 10:07来源于 重庆高院
本案准确界定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认定的问题,指出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者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只要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达到能够表明其保密的主观意愿,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之程度即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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