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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寄生”手段侵害他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5-23 16:17来源于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蓝某科技公司原经销商,掌握了蓝某科技公司的用户资源以及供应链信息。其利用身份便利,设立天某科技公司、蓝某贸易公司实施同业竞争,未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参与市场活动,让用户误认为仍旧是蓝某科技公司提供服务,主观上具有盗用蓝某科技公司商誉和用户资源的故意。同时,通过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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