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柔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总监。自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违反联柔公司保密制度及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在联柔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超越职权查看并下载BOX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在联柔公司在职工作期间,被告人刘某越权查看联柔公司的BOX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并与他人合谋成立A公司。2017年5月离职后,被告人以在联柔公司获取的BOX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同类产品“610”弹簧垫生产机。之后,被告人刘某利用在联柔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向联柔公司原2家客户销售共计10台“610”弹簧垫生产机,取得货款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联柔公司发现被侵犯商业秘密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联柔公司研发的BOX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联柔公司的BOX弹簧垫生产机与A公司的“610”弹簧垫生产机六个核心部件的图纸技术信息总体对比结果为实质相似。经审计,认定被告人刘某的上述行为造成联柔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为人民币4,697,735.67元。
【诉讼经过】
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抓获被告人刘某。2019年4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检察院于同年5月24日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补强证据,我院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7日,本院以被告人刘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沙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8日,南沙区法院开庭后当庭宣判,对我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采纳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内从事弹簧垫机械设计、生产、制造职业。
【案件亮点】
本案是我区建区以来办理的第一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个较难认定的罪名。被害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其开发的BOX设备是国内外技术领先的产品。自从被窃商业秘密后,原本占据技术优势的被害公司,销售数量锐减、涉案产品单价大幅下降、市场份额急遽较少。被害单位在维权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过程一波三折。我院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大局出发,以案件办理为抓手,全方位、多措施破解商业秘密因作案手段隐秘带来的无罪辩解、取证困难、重大损失难以认定等各项难题。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解决商业秘密案中反向工程、损失认定、从业禁止令判处等方面提供了借鉴经验,对企图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为民营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工作】
一、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双轨并行,夯实证据链条
在审查起诉期间,该案主办检察官赵剑检察长,针对被告人先供后翻及现有侦查取证存在的不足,亲赴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展开专题检侦工作会议,就该案涉及的机器原理、工程结构等问题,当面听取鉴定专家的意见。结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标准,精准提出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和补充原因,及时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规范取证。
另一方面,对存在明显程序瑕疵而导致侦辩争议的鉴定事项,重新委托鉴定;针对本案中缺少损失数额审计报告,要求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司法审计,并对部分事项自行补充鉴定;针对被告人刘某以“正常翻阅、反向设计”等借口,对其获取商业秘密实行行为的多重辩解,检察机关则通过科技手段重塑其违规登陆窃密轨迹、展开鉴定意见论证等自行侦查方式,收集充分理据予以驳斥,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
二、法律适用与案例检索互为补充,损失认定获全盘采纳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失,是司法实务难题。本案的损失认定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法定刑,也涉及到对被害单位利益的保护。办案组认真对照已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将A公司销售10台侵权产品作为被害单位减少的销售量,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出被害单位平均利润率对损失进行量化认定。
另一方面,办案组对全国范围内已公布、已生效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例进行案例检索,确定相关损失认定的原则。最终,检察机关提出的损失量化认定方式及精准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被告人和原告方的一致认可,获法庭全盘采纳。
三、诉前会议与庭前会议讨论沟通,减少分歧促和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促使侦、诉、辩三方对焦点问题进行沟通,减少各方分歧,赵剑检察长先行主持召开诉前会议,控辩双方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如何认定损失、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就部分问题达成共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办案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区法院进行庭前会议,公诉人阐释控辩双方争议,对举证提纲、鉴定人员和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同时对被告人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其在证据面前放弃无罪辩解,主动悔罪、认罪认罚,也促使被害单位放弃高额赔偿及不当诉求,督促被告人家属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最终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进一步修复社会关系,体现检察担当。
四、从业禁止与风险告知环环相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效应
该案是南沙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针对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对诚信营商环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为更有针对性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践行我院涉民营企业靶向服务理念,决定对被告人提出“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职业,期限为三年”的从业禁止建议,这也是南沙区首份知识产权类犯罪从业禁止建议,获区法院采纳,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示范。
另外,针对该企业暴露的刑事风险和实际性普法诉求,办案组主动到企业开展座谈会,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环节薄弱点,现场送达《企业刑事风险预警告知书》《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堵塞监管漏洞。同时,以案说法进行宣传教育,有效消除该案产生的不良影响,帮助员工筑牢思想防线,取得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