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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950万元!“克隆”他人金融大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9-01 08:49来源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保护衍生数据权益、护航金融大数据产品合规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按照“谁投入、谁创造、谁受益”的数据权属规则,明确了平台对深度加工、具独立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权益,清晰界定利用技术手段“克隆”搬运他人大数据分析成果的实质是对数据权益的侵害,彰显了司法强力保护数据新质生产力的鲜明态度,为数据产权制度落地与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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