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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请求海关扣押货物致损,法院:构成“申请不当”,全额赔偿!

2026-08-14 09:00来源于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权利取得和行使的正当性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应为过错责任,其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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