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4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甲公司诉乙公司、高某某网络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示范区企业代表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干警代表20余人参加旁听。

本案涉及代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问题。被告运营的某代拍服务平台宣称“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原告为某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其主张被告平台组织、参与平台内商家针对原告平台实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抢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并主张被告平台宣称“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本案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平台内商家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针对原告平台进行不正当抢票的行为,被告乙公司明确知晓平台内商家会基于平台对于抢票成功率的要求,实施技术手段抢票等不正当抢票行为,仍制作发布涉及原告平台的抢票信息,并在抢票操作流程中将原告平台设定为可选择的代拍平台,主观上具有妨碍原告平台正当运营的意图,客观上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参与了不正当抢票行为,妨碍了原告平台正常运行秩序,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被诉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易导致消费者对被告平台抢票能力产生误解和错误信赖,进而选择在被告平台“委托代拍”,而非通过原告平台等票务平台直接购买。这种宣传行为易使诚信经营的票务平台经营主体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5300元,被告高某某对于被告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目前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
本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的第一件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规范票务市场秩序、界定平台经营边界具有参考价值和导向意义。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聚焦涉网不正当竞争、商事、数据等领域,向示范区企业提供“家门口”互联网审判服务和全方位法治保障,为实现将北京建设成法商融合示范样板的目标贡献坚实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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