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乐服装商标侵权案
原告:斐某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晴等
案情摘要
斐某体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服装、运动衫等。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F”等标识,张某晴系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直播并雇佣多名主播开设直播间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还在直播间摆放印有斐某体育有限公司“F”系列商标的正品购物袋、鞋盒、拉杆箱等。
斐某体育有限公司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663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相关直播间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斐某体育有限公司正品商品;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相关网络店铺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301102.93元,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确定服装零售毛利率为30%,侵权商品获利为4290330.88元(14301102.93元×30%),侵权获利巨大;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以及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惩罚性赔偿总额为8580661.76元(4290330.88元+4290330.88元×1倍),已超出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600万元,可以按照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典型案例。目前,直播带货作为电商新模式持续发展,带动线上消费增长作用明显,正在逐步成为主流销售渠道,但因准入门槛较低、交易实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监管及维权取证困难,易被侵权人所利用。
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直播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正品构成故意侵权,丰富了惩罚性赔偿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为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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