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侵权角色、侵权人主观状态变化准确裁量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方法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侵权却怠于改变,放任侵权持续的,符合惩罚性赔偿“故意”要件。
区分主观状态、侵权角色精准裁量赔偿基数。侵权主体主观状态由一般过错转为故意的,赔偿金额须分段计算,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故意侵权部分。多人共同侵权的,不同侵权角色的赔偿数额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对源头创作者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力求填平损失;对部分环节侵权人,可基于当事人举证,对其应连带赔偿部分按照侵权人获利方式计算,以准确裁量赔偿金额。
用因果关系约束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裁量,充分论证基数计算因子的采信与调整理由。在侵权人获利的计算中,侵权内容对整体内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不应单独按照侵权内容的字数占比计算,应根据作品独创性和价值进行调整。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中,跨载体侵权应根据侵权方式分析市场替代效果,判断此种替代计算高于或者低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此作为区间的上限或下限再进行调整。
案号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377号
案件概要
原告夏某生系绘本《美丽的花环》(以下称权利绘本)的著作权人。被告某大学二级学院组织的编委会未经授权将权利绘本改编为同名纯文字故事(以下简称被诉故事),编入省编指导教材《幼儿园课程指导》(以下称被诉图书),由被告某出版社出版。
经权利人维权,两被告在2019年已知晓行为侵权。某大学要求某出版社删除侵权内容,某出版社则因制作文件无法修改,要求某大学另写故事供替换。此后三年,被诉图书仍五次送印。夏某生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其对权利绘本享有的著作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两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知晓行为构成侵权后长达三年时间内并未采取任何切实的停止侵权举动或者补救措施,这种怠于改变、放任侵权结果持续的主观状态构成侵权故意。鉴于本案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其次,某大学处于侵权链条前端,因侵权获利难以计算,可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方式计算。某出版社参与复制、发行环节,应就该部分负连带责任。鉴于某出版社所处侵权环节、发挥的作用、侵犯的具体权利均与某大学不同,且提供了充分的获利证据,其连带赔偿部分可采用侵权获利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其一,对于某大学,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本案是将图文并茂的绘本改编为纯文字故事后编入教材,并非对权利绘本市场直接的替代与挤占,直接使用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绘本价格会高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故可作为区间上限。在某大学知晓侵权后,被诉图书印制册数占全部出版册数的16.5%。惩罚性赔偿以这一部分侵权行为应赔偿的数额为计算基数,再根据侵权情节,对该部分增加三倍惩罚性赔偿。
其二,对于某出版社,按侵权人获利计算其应连带赔偿的金额。某出版社主张按照字数占比计算贡献率为0.15%不尽合理。考虑到被诉故事具有较高独创性和价值,应当调高这一计算方式中侵权内容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某出版社知晓侵权后,被诉图书印制册数占其出版总册数的61.5%。相应地,故意侵权期间的营利可按比例折算。
考虑到侵权内容对被诉图书侵权获利的贡献率,法院裁量确定可归因于被诉故事的获利金额,再根据故意侵权情节,增加三倍惩罚性赔偿,计算某出版社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判决两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某大学赔偿经济损失9.7万元,某出版社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分别赔偿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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