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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具有知名度的外企中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2-13 09:19来源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境外企业名称若满足三要件,即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中“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1.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对其中文名称进行商业使用;2.该中文名称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3.中文名称与境外企业之间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他人将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境外企业的中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攀附他人商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混淆公众认知,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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